释义 |
1、在商业特许经营(加盟)活动中,特许人(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经营技术和管理体系的输出方,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如果不对加盟商进行限制,那么加盟商完全可以在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后,自营或以他人名义,开设与原合同业务相同的门店,这将会导致公司商业损失。 因此,为避免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有合理的理由对加盟商作出适当的限制,只要竞业禁止规定不是过于苛刻和严厉,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特许人在加盟合同中要善于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自身特许经营资源中的非专利技术、非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 2、作为加盟商,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加盟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能看到有利可图就侵犯他人无形的商业资源,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当然面对市面上只收加盟费不运营的快招公司,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时限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