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一、刑事自诉有几个条件 刑事自诉有五个条件是: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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