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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房产加名就一定拥有房产份额吗?
释义
    
    房屋在大众的认知中属于大额财产,很多人一生的积蓄都倾注其中,也因此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争房产撕破脸的情况实属常见。《民法典》出台之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都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对于一方婚前购买已经领取房产证的房屋在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如果双方最终离婚该如何分割,今天小范律师就来和大家讲讲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分割问题。
    01
    [以案说法]
    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更是因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9月李女士搬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后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3月18日宋先生购买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总价值为1801223元。宋先生支付部分首付款,其余为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2014年10月,宋先生提前偿还完商业贷款本息后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期间,宋先生仍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2016年4月18日,宋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将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宋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共有。
    02
    [案件解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8年9月分居至今,由此可见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宋先生亦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房产证已经加上了李女士的名字,可视为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考虑到在二人结婚之前宋先生已经购买该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房屋的使用管理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出资、对房屋的贡献情况等,宜判决房屋归宋先生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宋先生负责偿还,由宋先生酌情给予李女士一定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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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4: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