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机关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
释义 | 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应遵守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以及罚款决定与收缴机构分离的原则,但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财物、划拨冻结存款、申请法院执行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都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结语 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罚款决定与收缴机构分离原则(除非行政处罚法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财物、划拨冻结存款、申请法院执行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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