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4、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