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恶意调岗,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
释义 | 劳动者如不满企业调岗决定,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不服企业作出的调岗决定,可以积极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及时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投诉企业恶意调岗,如何维护员工权益? 当面临企业恶意调岗情况时,维护员工权益至关重要。首先,员工应详细了解公司的调岗政策和流程,确保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如果遇到恶意调岗,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上级沟通:表达对调岗决定的不满,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请求。2.寻求内部资源:咨询人力资源部门或员工代表,了解公司内部投诉渠道和程序。3.收集证据:保留相关文件、邮件和通信记录,以支持投诉的合理性。4.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保护措施和可能的诉讼途径。维护员工权益需要坚定的立场和合法的手段,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结语 合理维权,维护员工权益至关重要。积极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应了解调岗政策,与上级沟通,寻求内部资源,并收集证据。如有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援助。坚守立场,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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