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担保和物质担保哪个更具有优先权 |
释义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对此,在审判实务中,多数法官认为,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时,即使物的担保人是第三人,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保证。这是因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担保较债权担保更为可靠,容易实现债权。 一、抵押担保履行是否具有追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了担保的抵押人有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欠条上保证人与担保人的区别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担保是以设定物作担保的。如果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做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三、欠钱不还属于民法上那一条? 欠钱不还可以依法起诉,民法典欠钱起诉的规定具体如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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