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判定标准。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等。对于无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情况,明知无还款能力却随意支解的行为也属于非法占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具有下面的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随意支解的,是非法占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包括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列举了多种情形作为认定标准。其中,如果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或者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随意支解,都可视为非法占有。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应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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