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的合同审查实务 |
释义 | 摘要: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就像全科大夫,以法律专业技能向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其中,合同审查是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最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如果以合同的内容分类,每种合同均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风险排查侧重点,无法在一篇文章中一一阐述。本文将合同以与顾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的紧密性为标准进行分类,并对其各自特点、审查要点异同进行探讨。 一、合同审查类别常年法律服务中审查的合同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以合同内容与公司业务的紧密性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营业务合同,另一类是非主营业务合同。二、两种合同的审查特点 两种合同因为与公司业务的紧密性存在差异,因此公司对两种合同的重视度和关注度必然不同。相应地,顾问律师对该两种合同的审查要点也存在着差异。一主营业务合同主营业务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等。这类合同的共同点包括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合同相对方长期处于固定状态、合同条款比较固定等。在这类合同的交易中,基于希望与合同相对方长期合作的愿望,公司往往会对合同相对方存在较大信任和包容,不会过多地希望通过审查合同来防范风险。在有些情况下,过于谨慎的条款甚至会对交易产生负面影响。二非主营业务合同非主营业务合同包括网络维护合同、保洁服务合同、办公用品买卖合同等。这类合同往往是服务提供方的格式合同,依照双方的市场地位及公司性质决定公司可修改条款的幅度。但是,在可修改幅度越小的合同中,可能存在对公司不利的条款可能性越大,需要顾问律师谨慎把握。三、两种合同共同的审查要点两种合同虽在内容和审查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但仍存在审查要点的共性。一主体核查审查合同,首要审查内容应为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事项包括如下内容:1、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合同相对方是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如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在主体资格上是适格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前,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追认的,该合同则为有效;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未追认的,合同则为无效。2、营业范围是否涵盖合同所涉领域《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拟签的合同不在合同相对人的营业范围,合同不因此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相对人的营业范围未涵盖合同所涉领域,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的专业能力,顾问律师应向公司明确提示。3、查询合同相对方企业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全国企业的公示信息。顾问律师可以查询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状态是否存续、是否年检、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等影响履约能力的登记信息。4、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必要资质或许可在签订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等特殊种类商品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特殊合同或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许可的项目时,合同相对方需具有相关资质或取得许可,否则合同无效。二有关合同中的商业条款合同的商业条款需要公司业务部门提出初稿。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属于商务条款。顾问律师对于合同条款的商业性部分不应过多提出意见。但顾问律师对商业条款是否阐述了完整的业务或交易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详尽准确作出审查。三把握审查合同的原则顾问律师的工作是帮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但不能因为过于防范风险而阻碍了公司的交易。这个原则尤其适用于合同相对方的市场地位优于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往往对于合同的文本没有过多的协商余地。顾问律师不能越俎代庖,仅因合同风险的存在就劝阻公司进行交易。相反,顾问律师应客观披露合同签订后的各项法律风险,并阐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出解决方案供公司参考。同时,顾问律师不能因为合同相对方的强势地位而放弃维护公司利益,应尽可能地对合同条款提出平衡双方利益的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四、两种合同的审查区别一主营业务合同1、深度了解公司真实需求顾问律师审查主营业务合同,需要对公司的交易背景、交易习惯、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事先了解。顾问律师需要了解公司的核心需求和真实想法,不能做出与公司真实意愿背道而驰的合同条款。2、制定合同模板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合同,顾问律师可以制作合同模板并指导公司灵活使用。使用模板不仅可以使公司的交易行为稳定、提升公司对外专业形象,还节省业务部门及顾问律师的时间精力成本。但顾问律师需要注意对合同模板的适时调整及不断完善,不断满足公司的需求变化。二非主营业务合同非主营业务合同的审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模板合同的审查。相关合同均在公司不熟悉的业务领域,需要顾问律师利用自身经验和法律素养进行合同审查。1、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业务领域在公司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公司可能对商业条款及法律条款均欠缺了解能力。顾问律师应着重了解合同中出现的对方业务领域专用词汇的内涵和外延、了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顾问律师可以通过对合同所在业务领域的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论文等进行检索,发现该领域主要产生的纠纷争议的案由、事实及司法观点,有的放矢地在合同中设计相关防范条款,以将争端扼杀在萌芽之中,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模板谨慎适用在公司的非主营业务合同中,合同所涉的业务是合同相对方的主营业务。因此,合同相对方往往会提供其常用的合同格式文本。顾问律师对这类合同应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对公司存在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并及时向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在具体的商务谈判中,合同双方可能对合同条款提出几轮修改意见。顾问律师的修改意见被采纳的幅度与双方的市场地位差异有关。但顾问律师不可先入为主,对合同审查和修改不能因可修改幅度小而产生懈怠情绪,应最大范围地争取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注意合同主体问题在非主营业务合同中,合同相对方可能经公司同意将部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履行和承担。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对第三方无约束力,这就造成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约定空白。建议公司将第三方列为合同主体,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鉴于第三方往往由合同相对方选任,公司对第三方并不了解,往往经合同相对方推荐达成合同关系,必要时可以约定几个合同相对方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主营业务合同与非主营业务合同因其自身特点不同,公司对其关注度及重视度不同,因此顾问律师对两种合同的审查也存在着一些共性和不同点。实务中,上述两种合同以内容为标准,可再细分为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分为多种合同。这些合同因内容不同,在法律风险排查上均有不同的侧重点,无法在一篇文章中一一展开论述。本文仅从两大类合同的审查异同点的角度对合同审查进行总结和探讨,希望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法律顾问律师的审查合同工作略有帮助。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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