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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离职把公司的仪器带走,不归还,怎么办呢
释义
    起诉要求:提供民事起诉书、主要证据目录及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单位的工商基本信息。
    法律分析
    可起诉处理,
    1、民事起诉书。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拓展延伸
    未归还公司仪器的员工离职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员工离职时未归还公司仪器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公司应当查明事实,确保确实存在未归还的仪器。其次,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与离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要求归还;如果员工不配合,可以发送正式函件,要求归还并给予最后期限;如仍未解决,公司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仪器或要求赔偿。此外,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明确的仪器归还流程和制度,以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最重要的是,公司应保护自身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经济利益。
    结语
    对于员工离职时未归还公司仪器的问题,公司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公司应先查明事实,确保存在未归还的仪器,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要求归还。如员工不配合,可采取正式函件并设定最后期限。若问题仍未解决,公司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仪器或要求赔偿。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明确的仪器归还流程和制度,以预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维护企业形象和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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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9: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