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
释义 |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论处: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一、盗窃罪如何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罪有哪些犯罪类型 (一)盗窃数额较大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二)多次盗窃;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三)入户盗窃;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五)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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