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可以将质押财产转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分为经过出质人同意的为承诺转质以及未经出质人同意的称为责任转质。但未经同意造成财产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转质。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转质分为经过出质人同意的为承诺转质以及未经出质人同意的称为责任转质。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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