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但是不够充分,通常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的申请,审理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以及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十分必要,否则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