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则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为起算点。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起诉点为宽限期届满之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