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签订前如何解决定金问题? |
释义 |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口头协商一致也构成有效合同,纠纷可通过起诉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约定履行地点或争议标的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方面。 法律分析 一、定金协议签订后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怎么办 1、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属于口头合同,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2、对于合同纠纷,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中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也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自由选择。 3、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权益,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物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财产租赁或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结语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合同仍然有效。对于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等义务上。双方需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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