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赠与女儿的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母亲赠与女儿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母亲将房子赠与女儿时,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赠与女儿一个人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赠与时,明确表示房子只赠与女儿一个人的,应当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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