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产假国家规定 |
释义 | 合肥产假规定 1.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5.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法定产假+不同情况下增加的产假 1.基本产假:98天 2.难产产假:98+15=113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天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0=128天 晚育产假:98+30=128天 7.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合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合肥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办理流程: 个人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合肥产假申请书的格式()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应该照常发放,且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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