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形如下: 1、公司亏损严重,长期无法弥补,由于多年的经营亏损累积,即使未来几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减少资金来弥补累积的亏损; 2、公司注册资本逾期仍无法到位; 3、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本; 4、因公司派生分立; 5、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