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工、销售侵权商品,承揽者、销售者和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加工、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承揽者、销售者和网络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麻增伟 案件事实: 原告蓝妹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原告生产销售的“蓝妹啤酒”知名度高,连续13年蝉联香港销量第一,于2019年成为国内销量第一的高端进口啤酒。“蓝妹啤酒”罐身以白色底色及淡金色横条纹作为背景,正面居中位置是一个女神图像,图像外层有蓝色椭圆形字母边框和黑白金相间的花纹边框,罐身上方和下方分别有环绕罐身一周的蓝色条带,下方的蓝色条带较粗并配有白色字体。原告认为京都啤酒公司生产的“苗蓝姊”啤酒其商品装潢与“蓝妹啤酒”高度相似,在其生产销售的“苗蓝姊”啤酒上使用了与原告第3032652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另,曼儿食品商行在微播公司所运营的“抖音”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苗蓝姊”啤酒,其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 京都啤酒公司抗辩认为,其系接受墨西哥科罗娜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罗娜公司)委托为其提供涉案啤酒的酒水,相关包装物均系其自行设计与采购并提供,京都啤酒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曼儿食品商行抗辩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正规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微播公司抗辩认为,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发布,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系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微播公司已经结合该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对用户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在事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对涉案视频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对涉案账号亦采取了相应处罚措施,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微播公司对涉案视频中涉及的所谓侵权情节,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主观上并无过错。对于用户上传的海量信息无法事前审查,在对涉案视频未进行任何编辑整理的情况下,微播公司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京都啤酒公司及曼儿食品商贸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其他二被告有意思联络,不构成侵权。 律师实务: 本案系因京都啤酒公司接受科罗娜公司委托为其加工制造涉案啤酒,并由曼儿食品商行在抖音平台上进行销售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三个被告的责任认定问题,这三个被告分别是京都啤酒公司(加工承揽者)、曼儿食品商行(涉案商品销售者)和微播公司(抖音平台的运营者)。 首先,承揽人在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蓝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主张权利的第3032652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京都啤酒公司作为专业啤酒生产厂商,应当知晓该标识。因此,在科罗娜公司要求定作加工带有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时,京都啤酒公司应当审查科罗娜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合法来源。京都啤酒公司未能尽到前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承揽人在承揽为他人加工制造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定作人是否是该商标标识的权利人或合法使用人,如果承揽人未尽到该注意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往往会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销售者必须满足合法来源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则可推定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中,曼儿食品商行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方,虽主张其有合法来源,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与进货商沟通时,在进货商品名称实际并非为蓝妹啤酒的情况下,仍直接称被控侵权产品为“蓝妹啤酒”,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为侵权商品,据此,曼儿食品商行亦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 因此,合法来源抗辩必须符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和销售者主观无过错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虽然销售者可以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但如果销售者明知或应知其属于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就不成立,销售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抖音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 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系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微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微播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这个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是否及时根据通知-删除的规则,对侵权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或屏蔽。 二是,微播公司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虽然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但如果在抖音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已经像红旗一样高高飘扬,抖音平台应当感知到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权利人没有发出侵权通知,抖音平台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本案中,微播公司已经结合该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对用户进行了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在事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对涉案视频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对涉案账号亦采取了相应处罚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抖音平台对涉案视频中涉及的侵权内容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抖音平台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对侵权可能性较高且可以明显感知的侵权内容,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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