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标准 |
释义 |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一、60岁的人电瓶车撞人是否赔偿 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进行计算。营养费指的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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