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2、特别程序审理的; 3、行政赔偿案件; 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