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个人现金支付金额:指患者需自己负担的金额。 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支付、退休补充保险支付等支付方式。 3、起付线:即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医保局根据不同的参保人员类别及医院等级类别设定了相应起付标准。 4、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本次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5、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截止本次费用结算时,本年度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总额。 6、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截止本次费用结算时,本年度内医保为参保人门诊累计支付费用的总额。 7、个人支付、自费金额:指患者需负担的金额,由自付一、自付二、自费金额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