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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一、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即从继承人知道或者按照一般常理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犯时起算,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应当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此规定属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未能在两年内起诉或者主张权利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当事人只要两年内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过或者其他继承人同意履行过当事人的继承权,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所以一般认为两年后即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但是,最长时效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当事人20年后才主张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是否返还属于自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令其强制履行。
    二、欠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欠款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诉讼时效过后承诺还款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诉讼时效规定不能够主动的适用。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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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