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性、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既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又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