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操作起来很烦索也很困难,这涉及到多方的权益、责任、义务,光是谈判会议就会费尽口舌,如果你是GP从发起人的角度来解释更换的理由,也许会轻松一些,要不是那就很难说服已经开始操作的项目暂停、重组,重新给投资人一个充分的因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