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
释义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及鉴定结果出具时间。工伤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书、身份证、病历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需在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若对初次鉴定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1年后,如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如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出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结语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认定工伤决定书、身份证、病历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需在60日内作出,如不能按时参加鉴定,可以调整时间。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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