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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能和解吗? 怎么去和解呢?
释义
    很多人都问行政复议能和解吗。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可以和解的行政复议和解可以吗?
    行政复议立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的提起是以行政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但又不想通过诉讼的司法解决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提起诉讼,不管从时间还是从经济经费角度出发看,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让他们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若行政复议能很好地解决争议,何乐而不为呢?况且,一直以来行政公权力给民众的认识,总是强大于私权力的,对他们来说,确实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能让一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合理适当的维护,他们是会接受的,而且对行政机关来说,其在民众中的信服力也会相应提高的。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出许多行政案件中都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再提起诉讼的,最后法院审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行政公权力在民众中信服力则大打折扣,是得不偿失的。
    行政复议和解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哪些的呢?
    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不能心存偏私、偏见,要站在中立的位置公正调解,不能为片面地追求调解结果,而采用变相威胁、压制、限制一方权利等方式、方法。
    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会怎么执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种是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是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对申请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两种:第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行政复议和解适用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和解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不在和解之列。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这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和解。而对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等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
    盗窃罪可以和解吗?
    盗窃罪可以和解,但不等于私了,这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改,并与被害人合法、自愿的达成和解,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根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制度。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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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