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法律条款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材料: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在行政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但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的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