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惹事端,致损责任谁来担? |
释义 | 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致损责任如何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就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 ► 《民法典》将好意同乘问题纳入侵权责任编,认为好意同乘致损应基于侵权关系承担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车辆驾驶人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 ► “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构成侵权,但同时应适当减轻供乘人责任。“法律明辨是非,也引人向善。”,“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因此法律守护这种善良,减轻供乘人的责任。3 ► 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依据“好意同乘”减轻其赔偿责任。例如,在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驾驶年检质量不合格的车辆、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时,即使有“好意同乘”,也不得据此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结语: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的是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但并不能作为免除我们身上责任的事由。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来免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担负的责任绝不可取。各位驾驶员要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以保障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好意助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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