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如何处理借款利息超过本金的情况? |
释义 | 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超过本金的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建议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通过诉讼解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院应支持利息支付请求;超过则该利息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约定无效。借据等凭证中,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 法律分析 借款利息超过本金法院处理方式如下: 1、法院会建议协商,协商无果会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中,应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片面认定合理或不合理,跟借贷的时间长短有直接的关系。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超过了,则该利息无效,不支持利息。 需要了解的是,按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约定无效。 很多借款中存在“砍头息”,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债权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利息超过本金的处理方式。法院会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则通过诉讼解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超过规定的利率约定将被视为无效。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应被认定为本金。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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