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6)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3)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6)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7)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8)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备注: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职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③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④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经公证,并提交企业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