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
释义 | 【消费者赔偿】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高档汽车出现质量问题 2009年11月,消费者郭先生在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标价为135万元的高档汽车,2010年3月份该汽车行驶到1万公里时发生了传动轴抱死现象,险些酿成交通事故。郭先生找到经销商,经销商随后给郭先生的汽车更换了缸体等零部件,但是该汽车仍多次发生故障,几经维修该汽车仍无法正常行驶。 2010年10月27日,郭先生来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经工作人员调查证实,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销商也认可。随后,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1款“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最终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了协议,同意15日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同型号的新车。 电视机被二次出售 2010年10月20日,消费者巴先生向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10月2日他在一大型家电市场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在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正常,随后他在索要的购货凭证、保修单上发现,该电视机已于一个月前卖给另一个消费者,保修单也是另外一个消费者的姓名。随后巴先生多次与经销商交涉要求退货,但是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接到投诉后,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了解,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经销商以装错箱为由拒绝赔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销商已构成欺诈行为。经过多次协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最终经销商同意给巴先生退货并给予1倍的赔偿。 种子出苗率低 2010年5月初,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20户农民先后在赛罕区某种子经销部购买了1621斤“东陵白”牌青贮种子,播种面积达200多亩。出苗后,村民们发现田间出苗率明显偏低,预计会发生经济损失,随即与种子经销部多次交涉,但是都没有结果。6月3日,村民们来到赛罕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随即,该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深入到田间地头进行查看,发现幼苗出苗率远低于旁边其他地块,但到该种子销售店调查时,发现该店具有合法的营业凭证,所销售的“东陵白”牌种子也有出产厂家出具的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因此,店主不同意赔偿,调解陷入了困境。随后,该消费者协会委托内蒙古农业大学和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的专家,对4个农户的青贮玉米出苗不全的情况进行了田间调查,经过1个月的试验、鉴定、评估,结论为平均出苗率仅为53.6%,未达到正常播种芽率要求(正常发芽率为85%以上),系由种子的发芽率相对偏低造成。经过3个月的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该经销部于2010年10月15日赔偿农民损失6万元。 装修房子问题不少 2010年1月6日,刘先生与一家大型装修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总预算金额18万余元。随后,该装饰公司开始装修,6月10日装修完毕,消费者发现装修使用的材料中部分与合同约定的不符,而且认为装修质量不达标,多处出现问题,与该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经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装饰公司装修的预收费用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存在多收费嫌疑。经过咨询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确认该装饰公司存在多收费、使用材料违约及装修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该装饰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装修费用3.5万元,因装修质量问题赔偿3.5万元。 更多精彩请进入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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