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这个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但这一条已被废止。 一、物业费不交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业主违反物业合同规定,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要求违约金。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私接自来水管一般如何处罚 私自接自来水管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以罚款的情形如下: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