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邮寄送达未签收是否视为送达 |
释义 | 邮寄送达未签收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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