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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释义
    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是否违约,取决于是否有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需遵守相应通知期限。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可能需支付违约金。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方面,违约者也可能支付单位违约金。然而,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应主动转移社会保险,新用人单位需缴纳相应社保。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算违约吗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可以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违约金,这个得看你是不是和用人单位有约定服务期或者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这个约定的可以支付单位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辞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辞职的劳动者得不到相应的劳动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进行培训的,还将赔偿这类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相关的劳动者应积极的转移相关的社会保险。在重新找到用人单位后,要求新的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提前辞职,但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亦可解除劳动合同。若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或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违约金需根据双方协商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除特定情况外,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应有的劳动补偿金,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责任。在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可要求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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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