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后,员工能否随意离职? |
释义 | 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可直接走人吗?根据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后员工可以直接离职,但一般应完成工作交接。如果单位未表示异议,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根据情况可能需要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继续约定条件续订、降低约定条件续订、双方不予续订。后两种情形需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是否可直接离职需视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可直接走人吗 合同到期后,如果员工继续到原单位上班,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没有合同但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合同到期,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你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是一般来说,应当先完成工作的交接,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根据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只有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可能,劳动者不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有: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面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补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视为自动终止,此时如果没有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话,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直接走人的。但根据实践中的情况来讲,往往还是需要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劳动者才能离开。至于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可直接走人吗,那么就需要视情况确定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提出续签要求,合同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工作需要交接,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离开。然而,实践中通常还是建议在完成工作交接后再离开。至于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是否可以直接离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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