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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动迁困难户认定标准
释义
    动迁困难户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认定的定义与标准都会有所不同,而通常我们认定动迁困难户都是以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为参照,例如所认定的对象及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若是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是拆迁分房但仍然居住困难的人,则是按照人均面积低于7平方米来认定。
    一、如果在上海父母有宅基地子女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家庭:(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二、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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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