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继承房屋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判决而取得一个以上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确认登记。因其他原因取得一个以上宅基地的,仅为其现有居住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并有法律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的,视为无效:(1市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5)受让人已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