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记录怎么消除 |
释义 | 要消除执行记录,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履行义务:如果执行记录是由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致,则需要及时履行义务,以消除执行记录; 2、申请撤销: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记录。具体流程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履行证明,法院经核实后,如确实履行了义务,可以裁定撤销执行记录; 3、过期自动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记录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再次被执行,则会自动消除。执行记录的过期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2-3年。 执行记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企业信息; 2、执行案号:执行案件的具体案号; 3、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法院名称; 4、执行依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 5、执行标的:执行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标的物或款项; 6、执行状态:执行案件的具体状态,包括执行中、已完成等; 7、执行结果:执行案件的结果,包括已履行、未履行等。 综上所述,执行记录是个人或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之一,会对其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尽量避免执行记录的发生,如有执行记录,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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