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著作权有在先权吗? |
释义 | 我国著作权拥有在先权,即最早完成作品创作的人享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等,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作者享有发表、保护完整性、修改、收回已发表作品、使用作品、获得经济报酬等权利,侵犯权利可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对于著作权归属纠纷,双方可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法律分析 一、我国的著作权有在先权吗? 我国的著作权是拥有在先权的。在先著作权是能证明自身最早完成作品创作的创作人在作品完成之日其即享有的权利。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人即享有,不以登记为准,所以如果发生了著作权权属的纠纷,不能以登记时间的先后来判断在先的著作权的归属,只有提供不同权属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二、哪些行为需要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作者享受哪些权利? 我国公民作为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如下: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我国的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拥有相应的著作权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其中就是包含在先权的。如果双方或者都放在于在先权的归属问题上有着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分别进行举证工作,以此来达到使自己胜诉的目的。 结语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确保了在先权的原则,即最早完成作品创作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不以登记为准,而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作为作者,享有以本名或化名发表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性、修改已发表作品等权利,并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在著作权归属纠纷中,双方可通过举证来解决争议,以实现胜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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