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情形: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学生是为了学校的荣誉而受伤,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