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保证合同 需要书面吗 保证 合同 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没有关于保证的约定条款,但保证人在 “保证人”落款处盖章签字的,也可视为是作出保证的书面表示。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二)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三)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三、民法典债权人是否要告知担保人 债权人要不要告知担保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如果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就要告知担保人。 (二)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