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的情形: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