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工伤认定之前,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并已结算的,治疗工伤的相关医疗费用; 2.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原则,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外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期间,经批准在当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4.工伤保险参保人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5.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