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小腿骨折几级伤残 |
释义 | 工伤腿断了算九级或十级伤残。如果是膝关节的韧带断了,则按照工伤伤残鉴定的《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再结合上具体的治疗和恢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或者十级伤残。如果是膝关节的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的交叉韧带损伤没有做手术的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外伤后膝关节髌骨切除、半月板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的修补术之后没有功能障碍的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 一、交通二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二、伤残鉴定十级的鉴定标准 (一)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二)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三)全身瘢痕面积5%,但≥1%; (四)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五)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六)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七)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50cm2,并有明显瘢痕; (八)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九)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十)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十一)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十二)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十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十四)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十五)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六)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十七)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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