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和著作权冲突怎么办? |
释义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权利包含了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情况,而商标的专有权具有独占性,其他人要使用是必须经商标权人许可的。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因此,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商标先使用然后被人抢注了怎么办? 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取得注册制度为主,驰名取得为辅;自愿注册制度为主,强制注册制度为辅。另外,《商标法》采用的是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辅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此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再次,《商标法》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进行注册,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即使通过了注册,也可以予以撤销,但是,如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人不主张撤销,则丧失了该项权利。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先权利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向商标局陈述商标在先使用事实和理由,提出反对注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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