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一,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全面审查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法律进行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监督调查机关的调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的受害者查嫌疑犯的诉讼,调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再审,再审查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这是实现人民检察官公诉职能的最基本准备,也是人民检察官对调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