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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裁判观点
释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案件事实让我们很多朋友遇到问题,遇到纠纷时摸不到头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关于房地产,提到了五句话:一: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二: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三: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五: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那么近期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有以下四点裁判的观点:第一是发包人未按照工程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借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发包人未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的条件。
    第二: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被迫停工。未能完工交付工程时,可认定承包人未超工期。
    第三,承包人仅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时,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地方式确定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第四:鉴定机构在现场通过对实际施工量,勘验形成的计价材料,可以作为其鉴定依据。
    
    这几个裁判观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时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最高法院审1646号
    作者: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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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