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