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证人出庭 |
释义 |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我们在进行诉讼时往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就需要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申请书需要有哪些内容呢?首先写明申请人信息,包括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其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次,写明请求事项以及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最后,申请人签名或者盖上公章,以及写上日期。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是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作为证人。 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案件证人电话作证可以吗 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时限期满十日前提议,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法花费,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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